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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短视频用的那些道具,也可能侵权!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6 15:05)    点击:247

燕郊律师讲述案情

  原告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对某影视系列作品及其人物形象享有著作权。被告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制作、拍摄了包含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系列人物形象的视频和照片,并将其上传至互联网视频平台,供公众观看或下载。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这些形象所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则称,其使用的玩具是花钱购买或他人赠与所得,拥有对这些玩具的使用权,拍摄短视频的目的也是为了给小朋友们带去欢乐,玩具视频这种创作形式,应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使用的玩具系其购买或获赠,但无论是何种方式取得,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属于物权范畴,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知识产权是基于无形客体产生的民事权利,其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被告对该形象玩具虽然享有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并不能想当然地延伸至其美术形象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范畴之中。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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