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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8-10-19 10:20)    点击:291

一、  当前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何在?有以下几点原因。

1、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内蒙古呼格案、赵作海案、余祥林案、黄家光案等,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三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机关能够坚守法律底线,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但案件大多仍然是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查有余地判决”而告终。

而且,这些冤案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事后证实,案件在侦查阶段均存在形讯通供,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被告人的供述定案。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观念,以及因之而来的刑讯通供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最根深等因的错误观念。

2、刑事诉讼结构上的缺陷。强势侦查、优势公诉、翡势审判的格局是我国形事制度中的重大缺陷。公、检、法三机关地位、职能不干衡,制约机制准以有效运行。

3、近年来,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检察机关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出现了违反司法规律的政绩观,实行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如不切实际的要求“会实必砖、一味追求破案率、起诉率、有罪判决车、以及抗诉主。这也是造成办案意功近利,证据粗糙,甚至为尽快破案采取刑讯逼供,造成极大的负面作用。

 

二、防范措施

1、切实转变不合时宜的错误的刑事司法理念。一是必须真正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二是必须真正树立重客观证据的理念,不轻信口供,坚决杜绝刑讯通供;三是必须坚持合法取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不仅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四是尊重司法规律、科学规律,不一味追究破案率、批捕率、公诉率和有罪判决率。

2、完善制度机制,堵塞漏洞。一 是完善立法。要明确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二 是要真正落实司法审判中心主义,强化法院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及其对公检的制的职能,打破审判与控诉重配合,轻制约的局面。三是完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诉讼制度、机制,建立抵制各种不正当干预、媒体审判、三长协调等错误做法的有效机制。四是完善律师辩护制度,保障律师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确保取证、质证、认证的准确、合法,快被告人的“人权”和各种诉论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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